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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造“无烟校园”,“检察院+烟草专卖局”携手护航!
    时间:2021-09-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青少年吸烟,不仅会对其身心造成极大的危害,也不利于国家未来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保护青少年免受烟草危害,同时提升烟草行业从业者的社会责任感,规范我区烟草销售行为,我院未检部门结合“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专项行动,联合营口市鲅鱼圈区烟草专卖局,对我区烟草销售点零售商开展“关爱未成年人,守护祖国明天”主题普法宣传活动。



    我院检察官以精心制作的教案和通俗易懂的方式,给新城社区的烟草零售商户们讲解了近年来我区涉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重点讲述了“吸烟”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不良影响。


    吸烟不仅会给未成年人的健康带来不利影响,还容易诱发不良行为,使其不能专心学习,同时增加其经济负担,引发盗窃、抢劫等案件。

    青少年有强烈的好奇心,抵抗诱惑能力较弱,一旦尝试吸烟,容易形成终生依赖。


    “不要让孩子被动吸烟!在孩子面前吸烟是孩子接触的最近的‘香烟广告’!”




    可见,让未成年人拒绝第一支香烟,不仅是家长的责任,同样是全社会的责任。因此开展法治宣传,提升烟草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业自觉十分必要。活动现场,检察官们和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向商户们发放了相关法律读本和《关爱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宣传单,就“两法”中有关烟草与未成年人规定的条款进行了详细宣讲和解读,并结合《烟草专卖法》,向商户们明示了烟草零售商作为社会主体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同时,针对新型烟草制品电子烟,检察官也适时介绍了电子烟会诱导未成年人逐步接触真正香烟的危害,并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香烟的通告》、《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向零售商户们阐释了悬挂电子香烟广告、或利用微信平台售卖电子烟给未成年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小朋友帮父母买香烟可以吗?”“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可以买烟吗?”……




    对于烟草零售商户们提出的现实经营中常见问题,检察官与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一一予以答疑解惑,帮助其树立合法经营的法治理念,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广大烟草零售商也纷纷表示通过这次宣讲,对校园周边禁烟的规定有了明确理解,今后经营中会恪守红线,主动做到不向未成年人售烟,也不在未成年人面前吸烟,全力支持未年人禁烟工作。

    本次活动是检察机关与烟草专卖职能部门加强青少年控烟工作齐抓共管、联合治理的有力体现,有助于推动实现青少年健康成长“零触烟”社会环境。今后,我院将继续立足未成年人检察职能,凝聚多方力量,加强对校园周边烟草零售的监管,进一步完善机制、形成合力,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吸烟、饮酒。


    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烟草专卖法》


    第五条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小学校周围。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应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

    持证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第七十六条  本细则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文字|董巍、刘思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