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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毒宣传月】宣传禁毒之声 倡导全民禁毒
    时间:2021-06-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6月是我国全民禁毒宣传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条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检察机关更应肩负起社会责任,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为进一步提高全民禁毒意识,营造浓厚的禁毒宣传氛围,6月23日,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联合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在人流密集的万达广场举办了禁毒宣传活动。我院干警通过摆放禁毒宣传展板、发放禁毒宣传资料、现场讲解毒品的危害性和禁毒的必要性等形式,向广大群众普及禁毒知识,讲解毒品对个人、家庭、社会的危害性。并现场结合典型案例,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向群众讲解新型毒品的种类及预防措施,增强群众对毒品的鉴别能力。号召群众自觉参与到禁毒工作中来,将拒绝毒品的理念传递给身边的亲人、朋友,共同防范、抵制毒品的诱惑。

    参与活动的群众纷纷表示,毒品不仅危害家庭和社会,还可能使吸毒者患上传染性疾病,所以,不仅自身要提升防范意识,自觉抵制毒品,在发现与毒品相关的线索也会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此次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了群众远离毒品、预防犯罪、遵纪守法的意识,营造了浓厚的抵御毒品舆论氛围,达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积极开展禁毒预防教育宣传活动,为建设美丽幸福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不断贡献检察力量。


    你知道吗

    6月3日是“虎门销烟纪念日”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