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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院成功办理一起司法救助案件,帮助被救助家庭解了燃眉之急。该家庭因案致贫、急需救助,我院核实情况后,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其申请了司法救助金并及时发放。为了感谢检察机关的暖心援助,刘某某将一面绣着“公正执法护民意、司法救助暖民心”的锦旗送到我院。
近年来,我院充分发挥党建牵头抓总的统领作用,促进党建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把司法救助和脱贫攻坚紧密结合,强化为民担当,传递司法温度,打通检察机关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PART1:案情回顾
刘某某系我院办理的孙某某放火案的刑事被害人王某某的儿子,被害人王某某因该案被严重烧伤,入院治疗长达三个月,后因治疗无效死亡。期间医疗费达31万余元。刘某某原本就经济拮据,父亲于1986年因海难早逝,母亲王某某工资不足千元,刘某某做临时工,母子俩月工资仅够维持日常生活。案件发生后,为了抢救相依为命的母亲,刘某某四处筹钱,负债累累。与此同时,孙某某却没有赔偿能力,刘某某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陷入困境。
PART2: 命案无情,检察有爱
国家司法救助是司法领域最大的“民生工程”。如何防止被害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成为检察机关助力扶贫攻坚的重要着力点之一。今年以来,为了贯彻落实省院“命案受害家庭关怀计划”,我院构建了“命案刑事案件专人专办”的办案模式,畅通救助渠道,优化救助程序,形成救助信息聚合、救助资源统筹、救助效率提升的精准高效救助新模式。
在新型办案模式下,干警在办理孙某某放火案时同步发现司法救助线索,立即主动联系被害人家属,深入走访调查,帮助、指导被害人家属刘某某准备申请材料,开通“绿色通道”,快速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
我院还第一时间向省、市院汇报该案,得到大力支持,以最快的速度为被害人家属刘某某申请了司法救助金。同时,我院积极协调区民政、医保等部门,同步开展多元化的社会救助。
在发放司法救助金的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还积极为刑事被害人家属刘某某提供了心理辅导、法律咨询等帮助,鼓励其振奋精神,乐观生活,战胜困难,走出伤痛阴影。刘某某十分感谢检察机关的及时援助和关怀,表示将鼓起勇气、摆脱困境,积极生活。
PART3: 法律知识小贴士
问:什么是司法救助?
答: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问:什么情形下可以予以救助?
答: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仅限于自然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未成年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心理遭受严重创伤,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家庭无力承担心理治疗费用的;
(八)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问:什么情形下不予救助?
答: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在公安、法院等诉讼程序已得到救助的;
(七)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八)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