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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八节特辑|保护女性权利的法律法规,您知多少?
    时间:2021-03-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保障女性权利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11周年来临之际,为引导广大女性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切实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本期鲅检普法栏目告诉您我国法律及政策法规对女性权利有哪些方面的规定。

    《宪法》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继承编》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音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当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极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极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年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极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当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可以寻求帮助和庇护,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家暴维权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对女性权益的保障越来越完善,女同胞们一旦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要敢用、会用、善用法律“盾牌”来保护自己,维护合法权益!